杉德卡章程-不记名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杉德卡是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 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杉德卡不具备透支和取现功能。
第三条 杉德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包括磁条卡、IC芯片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杉德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持有杉德卡在发行机构特约商户处进行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杉德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真实证件向发行机构购买杉德卡。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有效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购买人购买杉德卡,需要按上述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发行机构登记并留存信息。
第八条 购买人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含)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杉德卡。
第十条 不记名卡单张面值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购买人/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杉德卡的权利,有权知悉杉德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凭杉德卡在特约商户处(包括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杉德卡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公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从预付价值中扣除相应消费金额。
第十三条 购买人/持卡人对杉德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四条 持卡人联机(脱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凭杉德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购买人/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购买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杉德卡,导致杉德卡遗失、灭失的、他人冒用杉德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杉德卡不可以兑换现金,遗失不挂失。购买人/持卡人的杉德卡损坏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损坏的杉德卡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为持卡人提供续期、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二)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至少一种方式的24小时免费查询服务(电话查询:021-962567)。
(四)发行机构可以为持卡人持卡消费组织一些优惠活动,优惠活动的具体形式以特约商户现场提供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杉德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杉德卡的使用。
第二十条 发行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面终止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杉德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杉德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以上,到期日见卡面印刷。
第四章 收费
第二十三条 杉德卡购卡需收取购卡手续费和工本费,详见《杉德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杉德卡非固定面值卡定制须收取定制费,详见《杉德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查询一年以上的杉德卡交易明细需收取查询费,详见《杉德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杉德卡毁损换卡,须收取损坏换卡手续费,详见《杉德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杉德卡逾期失效,可办理续期,续期需收取续期费、过期卡账户管理费,详见《杉德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续期后的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八条 如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杉德卡网站等提供杉德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三十条 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杉德支付变更杉德卡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杉德支付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8年6月10日起正式生效。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杉德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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