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通 知:《 办理杉德卡业务规定调整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我公司就办理杉德卡业务的规定作出以下调整:
一、购买杉德卡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实行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二、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0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接受支票或刷卡方式),不得使用现金购买。
三、杉德记名卡的面值不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的面值不超过1000元。
四、自2011年6月1日起,办理杉德卡业务的均请遵守上述规定。
特此通知。
杉德巍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