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德卡章程

杉德卡章程(不记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杉德卡是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
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杉德卡不具备透支和取现功能。
第三条 杉德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包括磁条卡、IC芯片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杉德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持有杉德卡在发行机构特约商户进行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杉德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真实证件向发行机构购买杉德卡。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有效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购买人购买杉德卡,需要按上述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发行机构登记并留存信息。
第八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不记名卡的面值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条 购买人/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杉德卡的权利,有权知悉杉德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凭杉德卡在特约商户(包括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杉德卡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从预付价值中扣除相应消费金额。
第十二条 购买人/持卡人对杉德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三条 持卡人联机(脱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凭杉德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购买人/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购买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杉德卡,导致杉德卡遗失、灭失的、他人冒用杉德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杉德卡不可以兑换现金,遗失不挂失。购买人/持卡人的杉德卡损坏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损坏的杉德卡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并交纳一定金额的换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杉德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杉德卡的使用。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面终止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杉德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杉德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以上,到期日见卡面印刷。

第四章 收费

第二十一条 杉德卡逾期失效,须办理续期,续期费为10元/卡,且续期后的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 杉德卡毁损换卡,不记名卡须交纳工本费10元/卡。
第二十三条 杉德卡非固定面值卡定制手续费5元/张。
第二十四条 如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杉德卡网站等提供杉德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购买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第二十七条 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指定网站和网点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2年01月01日起正式实施。

杉德卡章程(记名)

第一条
杉德记名卡由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须进行信息登记,可在杉德卡特约商户内使用。
第二条
杉德记名卡含有两个账户,主账户和钱包账户。主账户内资金可圈存至钱包账户,但钱包账户资金不可返回主账户。不记名杉德卡内资金可移资至杉德记名卡主账户内。
主账户内资金可以挂失,凭密码联机或网上消费。
钱包账户内资金不可挂失、脱机消费且无需密码,网上消费/缴费须使用发行机构专用读卡设备。
第三条
杉德记名卡持有人须在发行机构售卡中心柜面进行注册登记,登记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身份信息须与签发机构登记的相同)。
第四条
持有人申领杉德记名卡成功后,应立即在杉德记名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并与申领卡片时所提交信息相同。杉德记名卡特约商户有权在必要时依据卡背面的签名和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持有人的身份。
第五条
发行机构向记名卡持有人提供用于POS消费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初始密码。持有人应在取得卡片和密码后立即通过发行机构提供并认可的方式修改个人密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将密码告诉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杉德记名卡具有消费奖励、充值、网上购物、主账户余额实时查询、挂失、补卡、坏卡换卡、密码重置等产品服务。
第七条
杉德记名卡可通过杉德卡、银行卡(信用卡除外)或其他形式进行充值。充值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得取消。
杉德记名卡的面值不超过5000元。
杉德记名卡内的充值金额仅能用于在杉德卡特约商户消费,不能取现,不能兑换现金,卡内金额不计息。
第八条
杉德记名卡不设有效期。
第九条
杉德记名卡用户可通过www.sandpay.com.cn查询杉德记名卡主账户余额、 消费奖励和交易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杉德记名卡仅限注册人使用,一律不得出租、转让、转借或代他人付款。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发行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当杉德记名卡人为损坏,不能使用时,持有人可持杉德记名卡和本人有效证件( 必须与对应杉德记名卡的注册证件信息相符)办理换卡业务,并需缴纳换卡服务费,每卡每次20元;
第十二条
持有人遗失杉德记名卡,应及时通过www.sandpay.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办理临时挂失业务,临时挂失成功后立即生效,在临时挂失生效之前的损失由注册持有人承担。临时挂失成功后须在10日内至发行机构售卡中心柜面进行书面正式挂失,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且临时挂失失效后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钱包账户不挂失。
  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持有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必须与对应杉德记名卡的注册身份证信息相符)办理挂失补卡业务,并需缴纳挂失服务费和补卡服务费。挂失服务费, 每卡每次10元;补卡服务费,每卡每次20元。
第十三条
  杉德记名卡每卡每年收取10元年费。第一年的年费在持有人第一笔充值时支付,以后每年在卡内余额充足时自动扣收。
第十四条
当杉德记名卡消费发生退货时,发行机构将退货金额退至杉德记名卡主账户中,同时从卡中扣除该笔消费对应的返奖金额和积分点数。
第十五条
持有人在进行网上购物时,主账户消费使用的密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唯一凭据,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此密码,不得泄露,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六条
杉德记名卡不得透支消费。如因扣收杉德记名卡规定的相关费用发生欠费,发行机构有权暂停对应杉德记名卡服务,并向持有人追索欠费款项。持有人在清偿欠费款项后,卡片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杉德记名卡,持有人申领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发行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有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十八条
如持有人赎回杉德记名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自申领日起满3个月;
 (2)持有人持本人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持有人须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于不遵守本章程的,发行机构有权注销其杉德记名卡,持有人将丧失杉德记名卡对应的全部权利,发行机构不退还所收当年年费。如持有人存在未还清的债务,发行机构仍拥有向注册持有人追索债务的权利。
第二十条
  发行机构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将在www.sandpay.com.cn上进行公告,一经公布即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2年01月01日起正式实施。

杉德卡章程(杉德卡支付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不记名卡 记名卡
购卡手续费 购卡额的3%,且每张卡不低于15元 仅限北京地区
工本费 10/ 20/  
定制费 5/    
年费 / 10/  
近三个月前的查账手续费 5/ 5/  
损坏换卡手续费 10/张工本费 20/张工本费  
挂失手续费 / 10/  
密码重置费 / 10/  
赎回手续费 / 赎回金额的10%,最低10  
刷银行卡 20/ 20/  
续期费 10/ /  
过期卡账户管理费 15/ / 暂不收取
沪ICP备12013510号